近日,国家发改委、国土资源部、建设部、商务部联合发出通知,建议了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。
关于国家级开发区和国务院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的清理工作,通知条件,对现有国家级开发区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扩建的部分,凡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,要一律予以核减,依法收回所占用的土地;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,且原批准规划面积已充分利用,确有扩建需要的,要按照规定上报国务院审批;未获批准的,一律予以核减。
对国务院所属部门未经国务院同意擅自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,一律摘牌,由相应省级政府按省级以下开发区的整改条件,统一组织进行整改。
通知条件,对现有省级开发区,凡布局不合理、功能重复、占用土地过多的,要进行整合,该缩小范围的要缩小范围;长期得不到开发、项目资金不落实的,要坚决予以撤销,依法收回所占用的土地。
对省级开发区未经省级政府批准擅自进行扩建的部分,凡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,要一律予以核减,依法收回所占用的土地;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,且原批准规划面积已充分利用,确有扩建需要的,要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省级政府审批,未获批准的,一律予以核减。
对省级政府所属部门未经省级政府同意擅自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,一律摘牌,由省级政府按省级以下开发区的整改条件,统一组织进行整改。
通知强调,省级以下开发区由省级政府按照“撤销、核减、整合”的条件统一进行整改。对县级及以下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,一律撤销。开发区现有项目用地纳入城镇规划统一管理;不能纳入城镇规划的,要坚决收回所占用的土地。
对地级政府以及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,凡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,不能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,以及虽然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,但布局不合理、开发程度低、项目资金不落实的,一律予以撤销,坚决依法收回所占用的土地。
对地级政府以及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余开发区,要按照减少数量、缩小规模、合并功能、调整布局的条件,建议整合方案。对整合后确需保留的开发区,待省级政府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国务院后,再按规定程序逐一审批,并报国务院备案。
通知强调,对瞒报、漏报等未纳入清理整顿工作范围的开发区,一律撤销,坚决依法收回所占用的土地。同时,对在2003年7月18日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》下发后,地方和部门突击审批和突击设立的各类开发区,一律予以撤销,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。
通知中说,对撤销的开发区,要取消其名称,撤销其管理机构,收回各项管理权限。对依法收回的土地,能够复垦的,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后无偿交还农民耕种;能够恢复其他农业用途的要予以恢复;严禁撂荒闲置。
通知还明确了各级别开发区的定义。国家级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;省级开发区指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;省级以下开发区是指违反国务院规定的两级审批制度,由省级以下各级政府擅自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。
国土资源报记者 汤小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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